丈夫闹离婚“第三者”做证人法院:以同居为由要求离婚违背立法本意李奎
刘先生与梅小姐经人介绍后结婚并生育一女。后来,两人为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04年9月6日,刘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与梅小姐离婚。 刘先生提交的证据是一张由“第三者”撰写的证词。开庭当天,“第三者”走上了法庭,证明刘先生已与她“私订终身”。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刘先生不准离婚。 法官解案 虽然《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并不是鼓励人们为了离婚而去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并以此作为自己要求离婚的理由。刘先生的行为违背了立法本意。(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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